当前位置:学问乐>公文文书>法律文书>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

学问乐 人气:2.53W

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正确处理刑事案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1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个体客运,家住河南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3x23x4.1x元。

事实和理由:

2xxx年x月15日早x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个多星期故意跟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并没有跟我妻子产生直接的矛盾关系。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医院不到十分种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刺击致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肺破裂、脾破裂、胃穿孔、肠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双手持2x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有预谋的行凶伤人,故意杀害我妻子,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xxx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xxx1元/年,1xxx1÷12×x=x4xx.5元;

2、医疗费:xxx3元,有单据15张为证;

3、死亡赔偿金:2x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xx1x.2x元计算2x年:xx1x.2x×2x=1xx2x5.2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XXX女儿XX, 1xx5年5月1x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2岁,应抚养至 1x岁,抚养 x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x÷2=2xx55.54元;

XXX儿子XX, 1xxx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时为1x岁,抚养x年;XXX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x÷2=2xx4x.x2元;

XXX婆婆XXX,1x44年5月2x日出生,x3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体弱多病,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 15 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5÷2=4413x.x元;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5÷2=4413x.x元;

XXX父亲XXX,1x45年3月2x日出生,x2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5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5÷3=3342x元;

XXX母亲XXX,1x4x年1月1x日出生,5x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应赡养1x年,XXX应承担的生活费为xxx5.1x×1x÷3=35x54.4元。

各项合计共3x23x4.1x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xxx年11月22日

附录:证据清单(共x 页)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精选范文2

原告人李某某,男,1xxx年5月1x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刘某某,男,1xx4年 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第六居民组,村民。

被告人马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3x岁,汉族,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112xx.2x元,误工费4xxxx元、护理费x45x元、伙食补助费342x元、营养费2xxx元、交通费3xx元、法医鉴定费2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待伤残鉴定后确定),共计x141x.2x元。

事 实 和 理 由

2xx5年3月25日1x时许,我在我家门口圪蹴着,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开车过来,我没防备他俩突然下车,被告人马某某把我抱住,被告人刘某某用铁器在我头部打了数下,马某某又拿水泥块在我下颌部砸了几下,把我打昏倒地,逃之夭夭。之后,被我妻子发现叫人把我送至某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面部皮肤裂伤、下颌骨骨折、牙齿松动。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害。

我在某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112xx.2x元,我住院期间,开始3x天由我两个亲属在医院进行陪侍护理,之后由一个亲属护理。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牙齿松动。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经营镁渣加工业务,被伤害住院导致停产,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xx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