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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状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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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再审申诉状范文

再审申诉人:王xx,男、58岁、农民、汉族、住址:xx市xxx子镇xx油房村白西组xx号,电话:x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白xx 、电话:xxxxxxxxxxxx、

再审被申诉人:xxxx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9号--9—5 法定代表人:谷xx,总经理。

再审申诉人与再审被申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xx中院(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再审申诉的事由

再审申诉人的再审申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诉的请求

一、撤销(xxxx)大审民终再字139号、(xxxx)大民五终字第569号、(xxxx)开民初字3816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一被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加班费、二倍工资计5086.60元

二、判令第一被申诉人足额支付xxxx年9月份、11月份工资2010元,并追究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确认俩被申诉人伪造合同、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并判决俩被申诉人承担伪造合同和伪造证据的法律责;赔偿因此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

xx法院太黑,这是以前听到的xx访民的声音。

xx法院特黑,这是现在我本人的亲身经历。

一、再终审法官不懂小学算术,只顾贪赃枉法;敢对公平说不,敢与正义叫板;随意篡改诉状;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与原审法官协助被申诉人弄虚作假、掩盖事实

1、申诉人并不是请六天假,而是请十天假。是10月24日下班前请的假不应该算在假期内因为这天是在上班;因为申诉人的家远在千里之外的凌原光往返就要占去4天,加上事情繁琐,说我请六天假显失常理。

2、事假返回后,班长朱云华已经安排申请人上班了,这一诉讼事实却被原、再审法官篡改为:“我于同年11月5日要求上班,被告不予安排工作,后作出辞退通知”。肆意损害申诉人正当权益,恶意混淆是非,丑态百出。

就因为申请人向朱云华讨要上班第一个月、9月份的工资和节假日慰问金,才被停止工作的(有调节书和仲裁书可以佐证,但未采信)。显然以旷工为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申诉人捏造的虚假“事实”。

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捏造理由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报复行为,理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申诉人对追讨9月、11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诉至法院时才加的,在仲裁庭上就重点提出过,是计算到了二倍工资一起了,正是因为在仲裁程序中没有得到支持才起诉到法院的,尽管没有单项列出,写在了二倍工资中也已经明显说明被申诉人没有支付xxxx年9月、11月的工资,原审法官更不应该借故支持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诉人劳动报酬。

4、第二被申诉人与与第一被申诉人共同伪造合同、 原审法官借以多次开庭、延期审限明显违法,并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恶意妨碍司法公正,多次开庭、造成申诉人多次往返,拖延了仲裁和审判期限,这是不争的事实。原审法官却恶意包庇,这与法理不容,理应判决被申诉人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再终审与重法官不顾事实、混淆是非、徇私舞弊,采信假证、胡讼乱判。

(1)再、重、原审法官都知道本案发生后,被申诉人继续弄虚作假,一审法官石丽丽教唆并给被申诉人充足的时间伪造制定员工手册的会议纪要,特意为此而休庭,又多次开庭。之前在仲裁庭上有效举证期限内被申诉人未能提交这份会议纪要(实际根本就没有这份会议纪要,)。申诉人也根本就没见过所谓的员工手册,只是入职时在他们的一份格式培训表上签上了一个名字而已,所以仲裁庭认为被上诉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是正确的。

重审法官刘彩凤明知过期所举的证据:会议纪要是无效的但仍然采信。

(2)重审法官知道被申诉人所提交的工资表(把工资总额分为工资和加班费)和出勤表是伪造的,(上诉人9月份有3个工作日每天早4点到7点3小时的加班,10月份5个工作日同样的每天3小时加班没有记载)不具证据效力。在仲裁庭上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朱云华、蓝德兴出庭证明清扫工当时的月工资是1750元,(是从xxxx年4月份从1550元上调至1750元,年末补发的,申诉人是xxxx年9月入职,所以工资应按1750元计算)。被申诉人伪造工资表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况且这样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公示,未告知劳动者,未载入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被申诉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0条等规定。仅凭一份伪造的工资表来做挡箭牌,否定在入职时向申请人口头做的月工资1750元的承诺,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被原审法院作为证据采信更是违法和不公。

因此种种是非颠倒的认定,毫无逻辑的采信假证而做出的判决必然悖逆法理,理应纠正。

三、再终审、重审法官对申诉人的诉讼请求视而不见、不审不理、审而不理,妄加驳回。

(1)付出劳动得到报酬这是天经地义,然而申诉人xxxx年9月入职后的第一个月工资被第三人领走(有仲裁书为证)责任不在申诉人,完全是被申诉人xxx环卫的蓄意所为,申诉人有权向其追讨;而在原审法官的纵容下9月、11月5日至11日的工资至今未予支付。(xxxx)大审民终再字第139号判决毫无根据的擅自把申诉人诉求的2010元工资篡改为708元。

(2)被申诉人因申诉人向其追讨工资和国庆节每人200元的慰问金、环卫节每人300元的购物卡等劳动报酬,却被其编造出旷工的理由而辞退,显然是对申诉人的欺压、侵权行为,之前在原审法庭上的这一陈述和所提交的调解书、仲裁书等证据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合理逻辑的唯一性。而被申诉人用伪造的证据来证明辞退申请人的合法,这是悖逆法理人情的失德行为。申诉人请10天假回远在千里之外xx的家,安排房子的事,这是班长朱云华亲口答应的,回来后她也安排申请人上班了,就因为向她追讨劳动报酬又被朱班长首先停止工作,我被迫去找被申诉人要求公正处理此事,被申诉人却集体造假、捏造出“旷工”的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然是违法的,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被申诉人在本案仲裁、一审过程中明目张胆的伪造合同、伪造证据阻碍司法公正,造成审限延期,多次开庭,申诉人多次往返于xxxx之间,为此产生了误工费、差旅费、20000元。被申诉人应承担以上伪造合同、证据的法律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

四、再终审、原审法官明目张胆的包庇第二被申诉人伪造合同侵犯申诉人权益。

再终审、二审判决均依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凡用工单位接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但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视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这条毫不相干的条款来免除第二被申诉人伪造合同的法律责任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申诉人根本就不是它们派遣的,而是第一被申诉人直接招录的。

事实上,本案早在xxxx年8月17日第一次上诉就是重审法官刘彩凤审的,她在第一次审理此案时就发现一审判决有问题,可她仅以判决程序违法,么虚有的错列当事人诉讼地位为由裁定发回再审。然而,重审判决依然如故,重审上诉后的终审判决不仅再次拖延审限,还全面维持了一审法院徇私舞弊的枉法判决。如此明显欺压劳动者的卑劣行为引发此案后,重、原审法官又帮助二再审被申请人制造假证、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两级法院与申诉人玩起了车轮战,已经逾越了法律和道德底线。是丧心病狂的严重犯罪行为。

铁的事实证明:再终审法官任由原审法官如此大胆的徇私舞弊、明目张胆的包庇二被申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是道德的缺失,更是目无法纪,。

五、铁的事实证明:被申诉人恶意拖欠工资、捏造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错再错,目无国法和人类道德,应当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1)第一被申诉人恶意拖欠申请人xxxx年9月、11月份工资2010元。

(2)第一被申诉人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明显违法,应依法支付赔偿金1750元。

(3)二倍工资,原审法院确认21天;休息日加班5天;法定假日加班2天,申诉人能够认可,但计算金额不对,应按月工资1750元计算(仲裁裁定书中有被申诉人自己的证人证言为证。)另有工作日加班没有计算。应该是:

二倍工资21天×(1750元÷21.75天)=1688.40元;

休息日加班5天×(1750元÷21.75天)×200%=804元;

法定假日加班2天×(1750元÷21.75天)×300%=482.40元;

工作日加班8天×3小时÷8=3天×(1750元÷21.75天)×150%=361.80元。

以上各项累计金额7096.60元。

(4)因被申诉人是恶意的严重过错引发此案后,又弄虚作假,使案件复杂化,延长审限、多次开庭、申诉人多次往返,这是不争的事实,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亦应按国家赔偿法计算赔偿金额约为20000元(此项金额应由二被申诉人共同支付)。以上总计数额27096.60元,依法应由被申诉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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