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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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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下称原产地证)的管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方法》(下称《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外贸法》),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签证机构

第二条 贸促会对本系统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施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是贸促会系统原产地签发工作的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出证认证处是办事机构,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三条 依照《规则》和《办法》及贸促会章程规定,贸促会及其在各地的分会为原产地证签发机构(下称贸促会签证书机构)。

第四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负责办理签发原产地证事务的部门是贸促会及其在各地分会的出证认证处或相应机构。出证认证处或相应机构应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人员负责签发原产地证。

第五条 分会签证机构在所辖支会或所辖地区未设支会的地方,可向贸促会管理部门申请派驻签证点。管理部门根据“确有需要,具备条件”的原则进行审核和批准。分会签证机构对其派驻的签证点实施直接领导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的培训、检查、监督。

第三章 申请资格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贸促会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四章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签发原产地证的单位(下称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地贸促会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提交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文件;

(二)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原产地证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四)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委派书》

(五)提交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单位注册的货物,应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须如实填写《含进口成分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下称《明细单》)。

已注册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如成分发生变化或加工工序改变时,申请单位应及时向贸促会签证机构申报。

第九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注册编号,颁发申领员证件,并负责对手签人员、申领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申请单位提供经登记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明书》格式,或《加工装配证明书》或《转口证明书》。

第十条 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必须是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当地贸促会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 原产地证申领员是申请单位指定的具体办证人员,须持当地贸促会签证机构颁发的证件申办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手签人和申领人有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及时通知贸促会签证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贸促会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应严格按照《规则》、《办法》以及贸促会有关签证的规定,切实做到填报真实、完整、正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最迟于货物报关出运前三天向所在贸促会签证机构提出申请,必须提交《一般原产地

证明书申请书》(下称申请书)、缮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一式四份、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副本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合同/信用证影印件和签证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证件。未注册或未申报的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还必须提交明细单。

第十三条 在出口货物本身及其内、外包装或说明书上,没有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的字样或标记,方可申请签发原产地证。

第十四条 除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产品外,申请单位持所在贸促会签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异地申请注册和签证。贸促会签证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和单证有疑问时,可通过申请单位所在贸促会签证机构协助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可委托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请单位申领原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由申请单位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单位填妥并签署的原产地证。以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签证费。

第五章 审核和签发

第十七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对申请单位注册和申报的出口货物应进行严格审核。

对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如系本地货源的,必须进行实质性核查;如系异地货源的,应严格审核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单证和证件。必要时,可委托货源所在地的贸促会签证机构协助核实。

对应核查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应不定期地进行复查。对核查结果,应做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对货物进行核查时,须查看其制造加工工序、含进口成分比例、制成品的挂牌、标签和包装标示不得有他国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应抽查原材料的外包装。

第十九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判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

对列入“加工工序清单”的含进口成分的货物,应按规定的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构成比例进行判定,未列入“加工工序清单”的,其原产地应按《规则》第六条二款判定,具体操作时,可按税目号是否发生改变进行判定。

对不符合原产地标准的货物,应拒绝签发原产地证。

第二十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在查看单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单证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文字是否清晰、印章和签字有无错漏后,方可接受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单重报。

第二十一条 审证时,必须审核原产地证内容是否与申请书、发票或合同/信用证一致,各栏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关系,唛头是否按照发票所列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如无唛头,应加注英文“NO MARK”,简写“N/M”):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商品数量是否与英文大写数字相符;在第七栏填制内容的末行有无结束符号。对含进口成分的货物,要核查明细单。根据明细单难以查清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说明,必要时可派人到生产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统一使用的原产地证格式为正本浅兰色,附有防伪造特征纽索图加暗记(CCPIT),无炭复写纸一正三副,底边加注(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第二十三条 原产地证一般使用英文填写。如国外有特殊要求,也可以使用双方约定的其他文字填写。 原产地证中所列各栏内容应按有关规定填制。规定可以留空的第二栏,就填打星号“*”或“BLANK”。证书第六栏到第十栏不得加盖校正章,严格控制在其他栏内使用校正章,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四条 按审证程序审核完全合格后,在原产地证第十二栏进行签注,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单据证明专用章”,授权签证员签字,将证书副本一份、申请书、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一并存档备查(保存两年以上),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签证机构只签发原产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由签证机构存档,并保存两年。对同一发票号项下的货物只能出具一份原产地证。若同一合同项下分批出运的货物必

须分批出具原产地证时,发票号不得重复。

第二十六条 原产地证通常在货物装运前签发。如果因申请单位的原因或其他原因,在货物装运后申请原产地证,申请单应向签证机构提交解释迟交申请的证明文件和货运单据或报关单,经签证机构审核后鉴发“后发证书”,并在证书第五栏注英文ISUED RETROSPECTIVELY印章,证书第十一栏、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和鉴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遗失或毁损,从签发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单位可向签证机构申明理由并提供依据申请重发。签证机构审核重发时,应在原产地证第五栏内加注XX年XX月XX日原发XXXX号原产地证作废“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第二十八条 如果货物未装运或已经装运,但出口货物的单据(证)尚未寄往境外,申请单位提出更改已签发的原产地证内容,需提出更改理由和依据,经签证机构查核同意,当即收回原证后,换发新证,其签证日期可以是结汇有效期内日期。无法退回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补发、重发或更改原产地证,应填写《补发、重发或更改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补发、重发和更改原产地证,应按规定收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填写《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统计报表》(下称统计报表)。每年上报两次,即上半年于7月10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不得延误。

第三十一条 上报的统计表必须真实、准确,必须经过复核,由主管领导及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签证金额一律按出口货物商业发票所列总值的FOB价值,以万美元为计算单位;万元以下保留一位小数,余数四舍五入。以其它货币计价的,应折成美元进行统计。

第三十二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必须重视日常签证原始记录,对留存备查单据建立企业分类档案。

第三十三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发放空白原产地证格式,应登记编号和份数,并在每年年底将证书的库存、发出数字报贸促会出证认证处,与原领取的原产地证进行核销,以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出具原产地证应按规定收取签证费,分会应按规定将部分费用上缴贸促会作为发展贸促会系统出证认证工作的经费。有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签证人员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签发原产地证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忠于职守,严格依法签证,熟悉填制原产地证的方法与要求,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加工工序清单及含有进口成份产品的原材料构成比例的判定方法,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和汇报;

(二)掌握一定的对外贸易实务知识,了解我国外贸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正确执行贸促会制定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熟悉申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出口产品情况;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能查阅有关的外文单证、资料。 第三十六条 签证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报经贸促会出证认证备案,颁发由贸促会签署的资格证书,代表所在地贸促会签证机构签署原产地证。

第三十七条 未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未报经备案的人员,不得代表贸促会签署原产地证。 签证人员的培训及考试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签证人员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贸促会出证认证变更内容,由贸促会出证认证处予以注销。贸促会每年定期将签证人员变化情况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凡依法办证,严格管理,遵守《规则》,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签发原产地证的分会,由贸促会进行表彰;凡签发工作中严格审核,认真、热情、周到服务,并无差错的签证人员,由贸促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条 凡申请单位或人员,申请及时、单证正确、手续完备、协作密切,执行贸促会系统有关签发原产地证的规定成绩显著者,可通报表扬,并推广其先进经验。

第四十一条 凡签证人员违反规定签发原产地证,贸促会将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其原产地证签发资格证书的处罚。对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者,吊销其签证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不重视签证工作、管理混乱的分会,经批评仍无改进的,贸促会将区别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警告、暂停签证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取消其签证权。

第四十三条 签证人员严重配备不足、管理薄弱的分会,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顿,贸促会视其整顿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申请单位或人员隐瞒货物来源或进口成分,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原产地证,或伪造、变造原产地证,非法转让原产地证的,贸促会将酌情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在贸促会系统内进行通报。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贸促会签证机构必须加强现代化管理,配置计算机设备进行签证统计和管理,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

第四十六条 贸促会对分会签发原产地证工作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